普法丨定金、订金、押金、保证金,别再分不清!

2021-10-28 09:08 协会宣传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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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、订金、押金、保证金
“四金”让人傻傻分不清
今天
就来带大家区分一下!


01


定  金

签合同时,对定金

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

同时应约定

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

而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

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

主合同标的额的20%


注: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: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

02

订  金

严格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

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

在交易成功时

订金充当货款

在交易失败时

订金应全额返还。



03

押  金

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

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


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

不履行合同义务的

无权收回押金

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

不履行合同义务的

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。



04

保  证  金

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

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

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

在合同履行前、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。


一般情形下,没有特别约定时,订金、押金或者保证金,都不是定金,没有双罚性质。建议大家在经济生活中,根据自己的需要,合理的选择使用“四金”,慎重行事!(来源:法坊)


EN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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